宿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城区重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整体搬迁的意见
(宿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区重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促进工业优化布局和生产要素积聚,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对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搬迁企业应在保持现有生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技术水平。
二、企业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实行专款专用。如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高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可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符合(一)(二)款条件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已改制的工业企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其次用于补缴搬迁或改制前拖欠得税款。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的50%奖励给搬迁企业,其余50%作为财政无息借款由搬迁企业使用,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偿还。奖励和借款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四、符合(一)(二)款条件的个私民营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在补缴拖欠税款后,剩余部分的40%奖励给搬迁企业,其余60%作为政府无息借款由搬迁企业使用,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偿还。奖励和借款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五、搬迁后的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基数按企业被批准搬迁前三个正常经营年度的平均值计算),享受搬迁时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六、企业搬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搬迁时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七、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一企一报”的原则,需要搬迁的企业,提出搬迁申请并提交搬迁方案,市属企业搬迁方案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属企业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属企业搬迁参照执行。
附件:城区重点工业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