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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的;
  (五)申(投)诉、举报材料没有附上有效证明材料的;
  (六)超过申(投)诉期限的。

第三章 申(投)诉的递交和受理

  第五条 凡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问题或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实名反映。
  第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申(投)诉时,申(投)诉人应持相关证件,要求由被授权人递交的申(投)诉材料必须在递交时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申(投)诉材料须包括申(投)诉方名称,递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投)诉理由,目的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并逐页加盖申(投)诉方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的申(投)诉由医疗机构将申(投)诉材料报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由各盟市卫生局定时将申(投)诉及处理结果汇总后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申(投)诉直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投)诉时,要做好登记签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递交顺序登记,由递交人填写“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每一份申(投)诉材料都编上唯一编码,录入计算机,便于追踪处理及日后查询。对于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或不符合递交要求的申(投)诉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申(投)诉。
  (一)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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