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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府[2004]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环保局、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精神,结合我市污水处理建设与运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
  1、对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含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2、对我市已立项且三年内可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的镇,可按规定标准提前三年征收污水处理费。 3、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范围内的排污者只缴收污水处理费;对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只缴收污水排污费,不缴收污水处理费;排污者不同时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两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
  1、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不分行业按排水量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50元/立方米(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下同),工业企业0.6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70元/立方米;火炬开发区、南区及西区沙朗的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22元调整为0.35元,其中西区沙朗属新开征。 2、已立项且三年内可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镇,征收标准为按排水量计每立方米0.25元,但须经市物价部门按审批程序办理后,方可征收污水处理费。待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后,视实际情况另行调整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委托市、镇供水公司按月随同水费一并征收。对趸售转供用水的单位,可由转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征收,或者由市供水总公司扣减其合理水损后在向转供水单位收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区污水处理费暂由市财政统一代管,征收资金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建设支出。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财政代管,专款专用。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公用事业集团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标准、成本效益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三、有关减免政策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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