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据区域水环境容量,对涉锰企业实行严格控制,自2005年8月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县市,禁止新上电解锰企业。
9月5日前,各县市将整治工作方案和企业整治名单报州涉锰企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24055)。
四、整治时限
限期治理的企业,于9月1日起实施,10月底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于9月1日起实施,11月底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所有治理企业,在停产治理时限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关闭。
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工作由州环保局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标准为:
1、各排污单位应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排污口,每个排污单位生产区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安装流量计和设立标志,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
2、外排废水中污染物六价铬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排放限值的要求;总锰按纳污水体所处功能区要求达标排放,并预留氨氮处理设施位置。
3、冷却水应循环利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
4、电解锰废渣实现“干渣堆放”,尾渣库必须搞好防渗漏处理,渣坝坝外设集水井,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湘西自治州涉锰企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李德清(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副组长:秦湘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李球(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成员:杨正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王智勇(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屈辉庭(州环保局局长)、张来林(州经委主任)、魏怡(州人行副行长)、周云(州银监局副局长)、杨建军(州监察局副局长)、梁家标(州安监局局长)、喻旗(州环保局副局长)、王利辉(州经委副主任)、曾春生(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江顺华(州发改委副主任)、樊永安(州国土资源局助理调研员)、杨关发(州工商局副局长)、陈仲其(州建设局副局长)、翟辉(州水利局副局长)、李勇(州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州环保局),杨正存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屈辉庭、王利辉、喻旗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
1、县市政府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县市长是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以及关闭取缔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关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落实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