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05]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 Ο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涉锰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2005年8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第284期“‘锰三角’的剧毒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文上“环保总局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方案,协调三省、市联合行动,共同治理”的重要批示和曾培炎副总理“环保总局要会同三省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锦涛同志重要批示,迅速开展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督查组组织制定的《湖南、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地区锰污染整治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曾培炎副总理的批示,切实加大涉锰企业整治力度,所有涉锰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河流水环境质量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矿区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如期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检查验收,创造良好安居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州所有锰矿开采、锰矿粉加工、电解锰、锰铁合金等涉锰企业及其他矿产开发、加工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限期在9月底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1、有渣库和废水处理设施,但验收后锰、铬等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
2、国家环保总局督查组抽查时超标排污的企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1、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的企业;
2、无渣库、渣库已满、渣库渗漏和渣库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
3、限期内不按规定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禁止供地项目,禁止重复建设项目;
2、选址不符合建厂规划,缺乏治理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