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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微型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微型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的补充意见
(中府〔2005〕13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已经期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车辆收费,现对我市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微型客车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58号)规定,我市微型客车车型(指排汽量在1000cc以下,车长在3.5m以下,按《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栏标记为“微型客车”的机动车辆)年票收费标准与公共汽车、9座(含9座)以下私家小车为同一收费档次,即每辆600元。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微型客车不论私车牌或公车牌(车主使用单位名称),不论座位数多少,均与9座(含9座)以下的私家小车为同一收费标准。这样,8座的公车牌微型客车年票标准为600元,而5座的公车牌小车年票标准为1200元,公车牌微型客车的年票标准明显偏低。况且部分微型客车车主对该类车改装为客运与货运两用,使用收费路桥的次数明显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依据:货车按有关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客车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为五类,微型客车并未单列出来。周边市如广州、江门、珠海、佛山、东莞亦未有微型客车单列年票收费标准。
  因此,我市《关于调整我市路桥通行费标准的请示》(中府〔2005〕50号)中,拟取消微型客车的车型分类,改按座位数对应标准征收年票,对该车型中的私家车按9座(含9座)以下私家小客车的收费标准收取,对该车型中的公车按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收费标准收取,即每辆每年从600元调至1440元。据统计,至2004年底止,我市微型客车总量为12918辆,其中私家车牌12479辆,公车牌439辆。本次对公车牌微型客车年票收费调整涉及的车辆数量不多,但考虑到调整方案中公车牌微型客车的年票标准升幅较大,经研究,现建议对公车牌微型客车的年票标准调整为每辆每年900元,升幅50%,该标准比同是公车牌的小轿车的年票标准低37.5%,测算该车型年可增加年票收入约13.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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