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方式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价转让、协议转让、公开招标、拍卖以及承租、承包、受托等方式实现,严禁采取双重标准和内部协议、指定竞拍对象等非公开方式。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期限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期一般不少于3年,但不得永久转让使用权,转让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
本通知颁布前已依法取得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使用至期限界满,待使用权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使用权。以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用于经营,经营期间无故歇业3个月以上的,由市政府收回经营权。对于收回的经营权,市政府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进行有偿转让。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转让程序
(一)拟定实施方案。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或单位,下同)负责本市事权范围内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相关部门经过综合调研,提出具体项目和拟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转让的具体项目、期限、数量,及对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2.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用于经营的,开业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价格的控制和调整;
4.使用权的延长、转让、终止;
5.政府的监督权力。
(二)成立工作小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市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国有资源(资产)的转让方式,拟定转让底价和转让期限,并对转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涉及规划项目须经规划部门审批,涉及政府控制和管理的特殊行业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固定资产须经评估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
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99〕143号)执行。
(四)信息公布。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如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的,应在市内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转让。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通过投标或竞买取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
(五)评选、公示结果。根据具体转让方式的评选规则,选出受让单位或个人,并公示转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