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使用示范文本
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招标人应使用市招标办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向市招标办备案时作出特别说明,市招标办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七、关于公示制度
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八、关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关于不适宜招标工程的发包
达到招标规模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监察局和市招标办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二)抢险救灾建设工程,此类工程由市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免招标的工程。
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市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建设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