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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地,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是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
  二、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贯彻《条例》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制订方案、完善措施、落实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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