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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学习贯彻《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学习贯彻《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直属大队: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力促进了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实施,原《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市城市管理实际。为此,市政府于2009年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就学习贯彻《实施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办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对相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全面、系统地掌握《实施办法》,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实施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原《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鉴于慈溪市、余姚市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其他县(市)也在申报,为此,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将适用范围设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区。《实施办法》根据《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权限,并结合实际行政管理的实际,补充增加了市区内河方面的权限。为了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确保行政相对人权益,《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的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细化补充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需要协作的事项和内容,包括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处罚依据适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数据采集、信息资源共享、认定、技术鉴定等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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