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10〕12号)
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
《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 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