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事故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指挥部信息系统连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委办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提供服务。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3.1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5.3.2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新闻发布,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安排;较大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工作组,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配合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
6.后期处置
6.1.1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管线专业单位和事故属地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2对于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管线专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会同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3各单位要及时清理抢修施工现场,保证道路及交通、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及时恢复正常。
7.应急保障
7.1 指挥系统和基础信息保障
7.1.1 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建立所管辖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抢修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7.1.2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现有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决策指挥联动体系,以满足应急状态下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指挥决策要求。
7.2 通信保障
7.2.1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过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和本市公共通信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7.2.2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本市通信资源,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