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志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专业应对工作。
(4)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会同其他专项指挥部开展综合应对工作。
(5)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并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6)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
4.2 应急结束
4.2.1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4.2.2 一般和较大地下管线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必要时可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2.3重大和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经市应急办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5.信息管理
5.1 信息监测与报告
5.1.1对于较大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线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预计恢复时间、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或区县政府,并注明出动的抢险力量、集结地点和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
5.1.3一般情况下,采用口头报告与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相结合的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
5.1.4对于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