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2 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共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3 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Ⅲ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的,由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挥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调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4 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Ⅳ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由管线单位处置的事故,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协调或指挥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Ⅳ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3.5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容易引发一定政治影响和社会矛盾的地下管线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和救援”的原则,负责本市市政市容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建设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2.1.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相关的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全面指挥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综合协调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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