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砂生产企业要按照《石英砂(粉)厂防尘技术规程》要求,优先采用湿法生产工艺,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的,应使用不产尘或少产尘的工艺设备;要做好尘源的密闭管理,严格落实产尘工序的各项防尘措施,并安排专人管理通风除尘系统,建立通风除尘技术档案;要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建立网络化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粉尘、噪声等检测仪器设备,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要加强对接尘人员的防尘教育和培训,教育并督促他们正确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要经常组织检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预防情况,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英砂厂,必须将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防止粉尘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石英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根据石英砂生产企业的规模、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分类监管。要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执法监察与此次调查摸底核实工作结合起来,在核实企业上报内容真实性的同时,对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执法监察。
(一)对已建立完善除尘系统的生产企业,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验,监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允许正常生产;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尚未建立完善除尘系统的生产企业,自即日起一律进行停产整顿。现有采用干法工艺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为湿法工艺并完善除尘系统;对确实不具备湿法生产工艺改造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除尘系统。对现有采用湿法工艺但未建立完善除尘系统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
上述停产整顿的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委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验,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危害严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根本就不具备防治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