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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督促全市所属会员公司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导各会员公司依法依规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市场,严格按保监管理机构的规定,依法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督促各会员公司认真做好防灾救灾防事故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投保人提出整改交通安全隐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大力抓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报本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情况,落实好信息通报制度。

三、责任主体

  第二十七条 全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单位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安全责任制逐级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具体负责。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半年组织所属工作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一次,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障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遵守本责任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明确两名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包保责任台帐,包括干部包村包路台帐、干部包车辆包驾驶人台帐、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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