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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9]40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保监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及时清理、回收、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二、2010年1月1日前,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94号)和我局《关于规范中介渠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58号)等文件及我局关于航意险规范经营的有关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符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地区卡折式意外险业务不设过渡期。

  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寿险公司联系人:乔杨 张鲁喻

  联系电话:66286007 66286665

  产险公司联系人:舒桦

  联系电话:66286019

  附件:《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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