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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核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核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一月十一日

  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建立县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县市区长、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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