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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内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内容的通知
(建筑[2005]1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近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对建设管理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调整,其中涉及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即: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2.监理企业资质核准;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5.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6.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根据建设部部令和公告,我委对这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行政许可条件
  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结合自身条件确定申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应同时满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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