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淄人社函〔2010〕6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影响,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和名额
表彰对象为2009年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中,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32个,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32人,就业再就业先进企业18个,就业再就业优秀个人18人。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指对推动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具体包括:
1、区(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基层机构;
2、市及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所在地国家或省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
3、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新闻宣传、培训院校。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指在宣传贯彻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服务、推动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基层机构的工作人员;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所在地垂直管理的国家或市直属机构工作人员;
3、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新闻宣传、培训院校的工作人员。
市直及区县、部门领导干部不参选。
(三)就业再就业先进企业。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量多,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贡献突出的地方各类所有制企业。
(四)就业再就业优秀个人。指失业人员中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功实现再就业或在用人单位成功实现再就业,事迹感人,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洁,在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本地区、本系统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