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社保局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全市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2.市本级、各区(县)社保局根据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制定月征收计划。各区(县)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各自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向市社保局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四)当期基金支出管理
1.全市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保局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各区(县)社保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将审核结果及市本级的上月实际支付金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级社保局支出帐户。各级社保局工伤保险支出帐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3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以确保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四、业务管理
(一)缴费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按月申报,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程序和时限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市属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县)属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并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由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按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承担鉴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