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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遂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市级统筹实施范围为已在我市辖区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工;机关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要求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业务管理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的“六统一”要求。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管理及使用。全市范围内(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工伤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使用。市财政设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存储管理,市、区(县)社保局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分别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
  (二)统筹前结余基金的管理。市级统筹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在市级统筹实施后30日内全部上解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保局按规定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当期基金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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