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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9年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固体废物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尾矿库、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渣场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六)危化品储存、使用、转运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有泄漏、偷排、直排或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七)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存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是否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2009年11月10日-25日)。

  由县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结合实际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清查本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于2009年11月25日前完成摸底自查。

  (二)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26日-12月5日)。

  由县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重金属污染企业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前期发现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对违法排污的重金属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督查、抽查阶段(2009年12月6日-15日)。

  在摸底自查、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由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抽查,收集整理总结。

  七、明确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重金属企业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运用投资、管理等手段,把好涉及重金属项目准入关;

  经济部门负责对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行动工作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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