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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建设,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沈丹客运专线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和安置补偿方案。
  一、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二)拆迁范围规划图;
  (三)本市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全额资金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拆迁主体为各区房屋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所属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拆迁协议审查、业务指导和委托房屋拆除工作。
  三、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工程房屋拆迁项目的拆迁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20日。
  四、拆迁人如在搬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二)制定具体拆迁方案,并经市拆迁办审查核准;
  (三)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由拆迁人在区政府、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下,先行拆迁。
  五、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和市房产局共同认定的违建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拆除。对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予以补助拆迁工本费后,由所有人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违建或临建房屋,应提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综合执法机关应在接到强制拆除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强制拆除。对具备法定资助条件的违建房屋,强制拆除后从其资助中扣除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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