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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残联[2005]158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54号) 的精神,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贫困残疾人。现将《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

  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 实施范围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对改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三、四级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府办公厅政保[2005]251号文的批复精神,现提出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具有市辖十区、两个县级市户籍,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申请领取50元专项补助金。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核算范围。
  二、三、四级残疾人的界定
  三、四级残疾人的范围是指除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之外的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人,具体为:
  视力残疾:一、二级低视力;
  听力言语残疾:一、二级重听(包括三、四级听力,三、四级言语);
  肢体残疾:三、四级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三、四级智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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