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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郴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布局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在旧城改造中,应结合城市规划,优先保证被拆除文化设施的恢复建设。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同时注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强化督查落实。

  (三)加强城市广场文化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广场文化设施的配套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时,应将广场文化设施建设同时纳入规划建设中。为满足老百姓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需求,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公益性广场文化活动,相关部门单位 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国家对每个项目补助投资12-20万元。建设标准为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投资规模24万元左右。市、县市区财政要按上级确定的比例对全市25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补助,于201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同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确保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依托市、县两级图书馆和乡镇、村社区 文化活动站(室),建立和完善以市县支中心、乡镇和村社区 基层服务点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国家对县级支中心的技术设备配置标准为68万元,中央财政配套50%,市、县市区财政按上级确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乡镇基层服务点建设结合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统筹进行,按3万元标准配置,国家不再另拨经费。村(社区)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同步推进。

  (六)国有文化单位异地搬迁改造等方式产生的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益部分以"先征后返"的方式优先返还给该文化单位,专项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七)对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步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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