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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人员安置

  (一)关于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1.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70名在编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

  2.在交通系统内部安置。一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安置。撤消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组建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转岗安置市本级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各县市区组建相应的机构,转岗安置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二是结合交通大部制改革,转岗到交通系统内部其他岗位安置。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其他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安置。

  (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安置

  属交通、公路等部门事业编制正式员工,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单位,并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合同制员工,依法依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由所属海事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工作。

  (四)关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安置。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

  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其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原单位成建制划转至新组建单位;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2009年12月15日前,原107国道管理处、郴州市高等级公路管理站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一、二所及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一、二所已办理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分别由原人事关系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六)关于妥善解决涉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涉改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涉改单位及在职人员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时给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七)关于人员安置配套政策

  1.凡属涉改单位人员,均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郴组〔2009〕16号)、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办理公务员提前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郴人发〔2009〕71号)和市人事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郴人函〔2009〕8号)等文件执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不具备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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