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在押黑恶罪犯的监管、改造和劳教人员管理工作;
(二)开展狱内侦查和所内检举、深挖工作;
(三)对黑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四)审查黑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依法决定对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
第十四条 武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对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抓捕、押解工作;
(二)加强对被羁押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看押工作。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在党员干部监督中,及时发现、收集和甄别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线索,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打黑除恶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把打黑除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打黑除恶工作政绩进行考核,对打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打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打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深入宣传党委、政府打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打黑除恶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并对严重影响打黑除恶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保障落实打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