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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郴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

郴州市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打黑除恶”)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央、省委打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打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黑除恶工作的“两个绝不允许”,即绝不允许党政干部以任何理由干扰黑恶案件的查处,绝不允许政法干警以任何借口干扰黑恶案件的侦办。严格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暂行规定》的“三个一律”、“四个不得”,即对黑恶作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批捕、起诉,从重从快定罪量刑;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劳动教养;对未达到劳动教养条件,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律依法予以顶格处理;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劳动教养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决定所外执行,不得擅自决定所外就医或减期;对被行政拘留的黑恶人员,不得擅自批准请假或提前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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