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
(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26日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管理房屋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本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记载事项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第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公告期限届满前,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八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