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经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经投资〔2010〕5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省经信委内部明电(浙经信传〔201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09〕26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现就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2008年以来由各级经贸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且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排查内容:按《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排查方式:本次排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1月20日前由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部门对照排查重点内容,对本单位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和我委核准、备案的项目(附件2)逐个进行自查自纠。2月至3月上旬,省经信委组织力量对各地经贸部门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请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填报相关表格(附件3),并对自查情况进行小结,我委核准、备案的项目请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部门一并上报,相关材料于1月20日前报投资处汇总(联系人:俞晓霞,电话85252048)。
  五、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政治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排查工作直接关系整个专项政治工作的成效,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对此次排查工作相关资料不按时上报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部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2.2008年、2009年杭州市经委备案核准项目
  3.省经信委系统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排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