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5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2009年8月31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15日
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
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呼伦贝尔市域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