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等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
1、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县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从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伍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2、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群发手机短信、通告、公告和宣传警示标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基层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动员全社会力量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广辟线索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打非举报电话,公布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性。
4、市烟花爆竹打非领导组办公室将会同金安区、裕安区政府举行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各县区也要在当地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重点乡镇举行专项行动启动仪式,发放有关宣传材料,邀请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启动仪式进行专题报道。
第二阶段 全面行动阶段(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15日)
1、在认真分析本县区、本乡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应排查的重点镇、重点村和重点人,对长期从事或有组织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户要列为打击重点,公安部门要通过缜密侦查,深挖线索,予以严厉打击。
2、对非法生产经营生产户的排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做到不漏村(街)、不漏户、不漏人,尤其是对废弃房屋、出租房屋、偏辟住户要重点排查。排查结果要上报县区打非领导机构。对重点乡镇的排查情况,县区打非领导机构要逐一组织核查验收。
3、对排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户,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长期从事或有组织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重点户,县区打非领导组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从原材料供应来源、产品销售去向等环节全面进行追查,从严处罚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有犯罪行为的人员,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全面检查。具体按《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六市化安监函〔2009〕63号)要求执行,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县区的检查面为100%,对零售点的检查面县区为10%,乡镇(街道)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