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第3号)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月8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健用品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现场审查:
(一)生产厂房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