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5日)废止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岳政告[2005]12号)
为了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序零散自建私房,切实维护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0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对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京珠高速公路岳阳连接线、岳兴公路、康王小区107国道沿线两侧乡镇的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居民和村民自建但尚未登记发证的房屋,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房屋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岳阳县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房地产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办公室,以居委会或村为单位进行普查登记造册。
三、凡1994年底以前自建的私房,由规划、国土部门认可后予以登记发证。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日)至2000年底未经批准自建的私房,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权属无争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补办手续后予以登记发证。2001年(市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告》)以后自建的私房,必须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依法处理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四、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建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