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降低收费标准。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下限制,凡属于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全国全省同类城市在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经常性跟踪了解,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以上第8~9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0.规范学会、协会收费。各类学会、协会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名称、职能等必须与行政事业单位分开,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不得强行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
11.严格控制各类涉企评比、达标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涉企评比、达标活动,不得向企业收费或拉赞助。
12.严禁各种乱摊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准强制企业订阅各类报刊杂志。以上第10~12项工作由市纠风办负责。
13.严格控制涉企培训。凡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涉企培训,必须先向市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才可举行,但不得收费,培训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对企业员工资格证书类培训,实行培训与考试分离,按照自愿原则,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此项工作由市优化办负责。
三、强化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
1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程序化,制订具体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取法定区间下限;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不适合取下限处罚的案件,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企业经济活动中轻微的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教示”原则,实行首查免罚制度,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再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督促落实。
15.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扣人、扣车、扣物,不准向企业违法收取、报销办案费用或在办案中提成。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传唤、拘留或对企业实施财产冻结、划拨、扣留前,要严格审查把关,慎用强制措施。严格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强制执行收费、罚款和财产处置的申请,加大对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公正。此项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16.推行涉企执法检查备案制。除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等外,行政执法机关例行执法检查,必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优化办备案;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登记制度,检查后及时将情况报市优化办。此项工作由市优化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