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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开展经济作物领域的行政执法,调查处理相关案件;
  (四)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审查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许可事项;
  4、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落实本局执法岗位责任。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一、主要执法责任
  受厅委托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
  (三)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
  (四)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五)《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六)《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七)《拖拉机登记规定》;
  (八)《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九)《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
  (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十一)《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三)承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调查处理农机相关案件;
  (五)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3、审查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审核等许可事项;
  4、负责处理农机产品投诉案件;
  5、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落实本局执法岗位责任。

  省渔业局(省渔政局)
  一、主要执法责任
  受厅委托组织实施渔业生产、水产种苗管理、渔政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指导渔业生产、水产种苗生产管理、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三)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
  (四)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捕捞证、养殖证发放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五)《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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