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四十五、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四十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四十七、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
  四十八、《江西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
  四十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五十、《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法》;
  五十一、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五十二、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
  五十三、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五十四、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五十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章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厅领导岗位责任

  一、厅长职责
  对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一)督促厅执法部门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依法实施农业行政许可;
  (二)审定本厅起草的农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制定本厅执法工作计划、规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协调各执法主体之间、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五)督促厅执法部门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六)查办全省农业违法大案、要案和审定行政复议决定;
  (七)负责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主持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撤销行政执法的错案或重新审理;
  (八)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农业执法工作。
  二、分管厅领导职责
  分管厅领导按照分工,协助厅长做好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审查分管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分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有关法制宣传工作;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
  (五)负责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
  (六)定期向厅长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时向厅长汇报。

第二节 处局岗位责任



  政策法规处
  一、主要执法责任
  受厅委托组织实施农业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拟定和呈报农业立法规划、计划;
  (二)组织协调农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
  (三)承担执法监督工作,对厅里承办的执法案件进行审核;
  (四)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五)承担农业行政审批办公、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七)负责协调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承办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承办厅长及分管厅领导交办的执法工作中的各种纠纷。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