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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赣农字[2009]81号)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按照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厅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我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制定《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农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厅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江西省农业厅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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