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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的通知
(青国企改〔2009〕5号)


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集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试行)

  为适应当前企业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在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处置中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对于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与其它国有产权共同挂牌,成交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土地权属不清或证件缺失的,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符合挂牌和转让要求。市属企业土地位于市内四区之外的,在办理土地处置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
  二、企业改制时,对有划拨土地进行转让的企业,要按规定选派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统一结算。为保证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土地评估和国有资产评估可确定不同的评估基准日。
  三、企业改制产权公开转让实施“招拍挂”方案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及时指导企业提出土地处置方案,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底价应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国有净资产(不含划拨土地价值,下同)、职工安置费用和欠薪欠费等,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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