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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十五、本通知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按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附件:
  1.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通知书(样式一)(略)
  2.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通知书(样式二)(略)
  3.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通知书(样式三)(略)
  4.《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4:
《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一、起草的理由、背景和过程
  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其他七类犯罪均规定有罚金刑。《刑法》分则共有157个条文对涉及211个罪名规定了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正确适用财产刑,对于惩戒教育罪犯、并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有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刑法,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召开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发布《纪要》,指出:“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均应当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此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比较注意适用财产刑。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30日止,在我省监狱服刑的罪犯中,有78000多名罪犯有附加财产刑,占66.26%;已全部执行的6400多名,占5.45%;部分执行的2.44%。可见大多数罪犯的附加财产刑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出现了附加财产刑的判决多成为空判的情况。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人民法院对罪犯劳动改造表现比较注重,对通过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考察的综合改造表现一直较为忽视,减刑假释的结果不能全面体现罪犯改造的实际情况,财产刑对罪犯惩戒教育的功能和刑罚目的没有很好的体现。
  为贯彻刑法精神,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姜兴长副院长在会议的讲话指出:“‘服法’应当包括自由刑的执行,也包括财产刑的执行”,“对于财产刑执行好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好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对于明显有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应当认真、严格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则不予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提高减刑假释的案件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以来,我省各法院与执行机关一起,积极探索服刑罪犯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的机制,加强财产刑的执行。2006年省公检法司四家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中初步规定了判处附加财产刑的罪犯应申报财产。在实际操作中,为划分各司法机关的职责,统一标准要求和程序做法,避免减刑假释工作中因片面强调财产刑而出现“以钱买刑”、“用钱换刑”的现象,省法院与省监狱局一起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收集财产刑适用和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二是召开座谈会,收集典型案例和执行机关、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听取意见;三是收集其他省有关的规定、做法和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初稿,在广泛征求省法院相关庭、室,各中级法院,各监狱,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的意见后,进行了多次的修改。2009年9月28日省公检法司四家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汇聚在一起,对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文件进行讨论研究,与会人员认为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件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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