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重点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务,企业可以申报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根据以下不同税收情况予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以上、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现代商贸业专项
第一节 批发零售业专项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万巷千街”市场工程。对纳入“万村千乡”、“万巷千街”市场工程的区域性配送中心、乡级店、村级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㈠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1的比例配套补助;
㈡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1:0.5的比例配套补助;
㈢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时配套补助。
对已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申请市配套补助资金拨款时,项目累计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累计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超出部分应减少市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对依照《达标百货店规范》和《金鼎百货店规范》进行改造提升,并通过考核验收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
㈠评定为国家“金鼎百货店”的企业,奖励15万元;
㈡评定为国家“达标百货店”的企业,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专卖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引导和扶持国内外知名大型商贸企业从事连锁经营、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及集中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商贸流通业务。重点扶持批发零售企业建立直营店、加盟店、连锁店、专卖店和自主品牌的商务平台建设,改造、提升现有传统商贸流通业功能,推动连锁经营向多业种、多业态、多领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