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乘客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潮州市交通局是潮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交通局是各自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有相适应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3年,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非本市常住人口的驾驶员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及本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培训单位培训合格,具备从事出租客车驾驶员服务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出租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方案、效益分析、服务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
(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