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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省属本科高校开展首次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省属本科高校开展首次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
(浙教工委办〔2009〕17号)


各省属本科高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我委2009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于今年12月开展首次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各省属本科高校党委(含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试行)》进行逐项考核,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工作创新等。这次考核评价的时间界限为2008-2009年两年。
  三、考核评价方式和程序
  1. 高校自评。各高校党委按要求对考核期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考评要素和考评标准,进行逐项自我评分,并形成党委自我考评报告报省委教育工委,同时提供党委2008、2009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各项考评指标的相关支撑材料。
  2. 党员群众测评。由我委统一设计测评表。各高校党委组织一定比例的党员和群众,对学校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参与测评对象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应当有县(市、区)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干部、教师和学生代表。人数视学校规模确定,总数一般不少于150人。其中党员代表数按党员规模确定,党员数在500人以下的100人左右,500人-1000人的200人左右,1000人以上的300人左右;群众代表数按党员代表数的20%-30%确定。
  3. 高校互评。我委召开省属本科高校党委书记会议,对除本校外的其它高校党建工作特别是工作创新情况进行测评。
  4. 组织考评。我委组织考核组,认真审阅各高校党委自我考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项考评指标进行核查与评分。考核组在考评过程中认为高校提供的有关材料不实或存有疑问的,可要求高校党委修正或提供补充材料。
  5. 综合评定。将各项定性考评结果进行量化,按党委自评分30%、党员群众测评分30%、高校互评分10%、组织考评分30%的权重,计算出各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综合得分。考核组在对上述各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各高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的等次建议,报省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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