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海发管字〔2009〕433号)
塘沽、汉沽、大港区海洋局,各用海单位:
为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拓展海域使用权融资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现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