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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海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海发管字〔2009〕433号)


塘沽、汉沽、大港区海洋局,各用海单位:

  为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拓展海域使用权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现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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