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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9号),明确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66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4100公顷。按照总量控制、优先滨海新区、保障市重点工程、调控房地产市场、支持区县经济发展的原则,分解确定了全市2009年土地利用计划。为做好计划落实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切实发挥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确保国家保增长、扩内需目标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满足保增长、扩内需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用地,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带动经济增长;切实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用地计划;积极为民生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支持设施农业、小城镇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农业的区县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低于我市下达该区县项目计划总量的17%。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新项目首先使用批而未供的存量土地,确实无法安排的,方可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增量土地指标实行额度管理并与出让方案挂钩,防止出现新的土地指标空置。

  三、强化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项目供地等环节,按照行业、区域特点,对各类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用地规模。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资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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