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江苏省统计督查制度(试行)》等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
第三条 督查对象
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巡查督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三)国家、省、市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统计服务科学发展情况;
(七)统计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
(八)统计法制建设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部署的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统计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根据巡查督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督查或专项巡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