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十八、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省司法厅应当予以注销。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的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司法鉴定人自愿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前,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敦促该司法鉴定机构清算,结清债权债务,承办司法鉴定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置,并已移交档案后,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连同全部公章、专用章,上报省司法厅销毁。拒不交回的,公告该《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作废。
司法鉴定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同所在鉴定机构结清债权、债务和鉴定业务,解除聘用关系,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起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
十九、名册编制和公告。全省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由省司法厅统一审核登记,统一名册编制,统一名册公告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根据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制本市的鉴定名册,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一)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省司法厅负责编制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汇总的司法鉴定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政府网站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出版印发。
(四)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