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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四)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无法补充材料或申报材料齐备但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通知,对其不予审查、说明理由并退回所收申报材料。

  (五)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登记或不予执业登记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原受理申请审查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原申报材料。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领发之日起计算。

  十七、变更、延续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资产、分立、合并等登记事项。变更鉴定业务范围应与增、减鉴定分类的司法鉴定人同步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在副本上注明。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具备的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二)转所及专职转兼职执业。执业司法鉴定人在本省范围内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由所转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司法局提具转出意见,再由转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同意转入意见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具转入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办理转所登记。但转入的必须是同一鉴定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从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转到另一个非司法鉴定机构的,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的,经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可以专职执业改为兼职执业;如属《决定》规定的鉴定类别范围以外的中介机构,则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暂予保留,但不得以司法鉴定人名义执业。

  (三)增鉴定类别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增加鉴定类别的,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增加每一项鉴定类别必须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

  (四)变更登记程序。需要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司法厅。对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次日起重新起算。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审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市司法局并转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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