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5、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6、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外省籍司法鉴定人来粤执业。外省司法鉴定人到我省执业,必须由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有2年以上司法鉴定执业经历证明,提交三宗鉴定案例;
(二)同所在单位解除了人事劳动(聘用)关系,所承办鉴定个案和承担工作已办理完结,结清了债权债务;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思想道德品行、工作经历、人事档案关系及执业纪律方面的证明;
(四)同拟调入我省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意向书;
(五)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
(四)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六)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七)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